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建设 >
【晓法“典”故】悬赏广告的酬金要兑现?
www.yj.ziyangpeace.gov.cn 】 【 2024-12-17 17:28:22 】 【 来源: 法治雁江

  事例


  张三晚上应酬后打出租车回家。由于饮酒较多,迷糊中将公务黑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中有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于是,第二天上午他在当地报纸、电视张贴启事:“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两万元。”第三天,出租车司机周某将该黑包送还,原来黑包中有张三的名片,周某依次联系上张三。但周某认为张三是拾金不昧,拒绝支付两万元酬金,可以么?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解读


  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做到“一诺千金”。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对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悬赏信息,并有支付报酬的意思,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内容就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悬赏广告的规定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知晓悬赏广告的存在。即便行为人在完成指定内容的行为时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行为人仍然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但是如若失主所张贴的寻物启事并没有承诺支付报酬,仅仅是“若有好心人拾得,请与我联系”等字样,由于失主未作出悬赏金的承诺,拾得遗失物并归还的行为人不能要求支付报酬。当然,对于管理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失主予以支付。


编辑:彭嘉豪
雁江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