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000余元。
案情回顾
旅游公司为其所开发的项目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2024年2月的一天,李某某在抖音平台购买了3张某旅游公司建设的文创街区游乐园门票,其中两张儿童单人票、一张成人陪同票,随后李某某带其两个小孩到文创街区游玩,验票后三人进入蹦蹦床项目玩耍,李某某为陪同孩子而进入到蹦蹦床项目下面的海洋球中,因踩到海洋球摔倒而受伤,并于当日前往资阳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和左外踝关节骨折,李某某因与旅游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雁江区法院,请求赔偿。旅游公司抗辩该游玩项目参与游玩的主要对象是2-16岁的未成年人,李某某作为成年人能够看见并知晓提示、预见危险的存在,原告自甘风险的行为应由其自主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蹦蹦床及下面的海洋球项目参与游玩的主要对象是2-16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游玩项目时发生踩踏、碰撞、滑倒的可能性很高,仅仅张贴警示标语不足以向游客充分揭示该项目的风险性,亦不能有效预防游客游玩中的潜在风险,虽然旅游公司主张该项目的游玩对象为2-16岁的未成年人,但李某某在持有陪同票陪同两个未成年进入游乐场,李某某与两个未成年人均系消费者。李某某踩到海洋球后滑到受伤,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旅游公司作为管理人并未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愿参加此类娱乐项目的风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游玩中应对潜在风险提高警惕、加以防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且场馆内张贴有警示标语,故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王颖
经营措施千万条,安全保障第一条。当前,正值暑假,游乐场是家长带娃打卡必到之地,不少家长因担心孩子的安全,会选择陪同孩子一起玩耍。然而游乐场在带给孩子们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少安全隐患,各种意外事故屡见不鲜。本案系敦促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采取积极、有效、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人民法院既对游乐场所经营者的适用过错责任,亦深刻警示家长在带孩子外出游玩时,在看护好孩子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切勿粗心大意,否则自身也要承担损失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