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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枝护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上)
www.yj.ziyangpeace.gov.cn 】 【 2023-10-19 10:00:00 】 【 来源: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一


  全力执行赡养费,司法保障“老有所养”——卓某某、张某某与卓某忠、卓某贤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卓某某和张某某(均已年满90岁)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二人因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居住在村里破旧的老屋里。在二人需要儿女照顾之际,子女却互相推卸责任,既不尽赡养义务,也不支付赡养费用。二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五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五名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若干元,卓某某、张某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五名子女平均分摊。判决生效后,卓某忠、卓某贤未主动支付赡养费,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联系执行人卓某忠、卓某贤二人,倾听其不主动支付赡养费用的原因,对其拒不支付赡养费用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被执行人卓某贤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并再未拖欠二老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但被执行人卓某忠却固执己见,面对法官的多次上门,不予理睬,也不配合。为此,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卓某忠的养老金账户,执行到位相应金额的赡养费及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劝说、教育、冻结等方式成功执结子女拒付赡养费、医疗费的赡养纠纷案件,为年过九旬的老人拿到了赡养费、医疗费,既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尊严,也体现了司法执行的力度和温度,弘扬了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


  案例二


  排除妨害增设电梯,疏通老年人上楼的“最后一步——原告赖某某、王某某等7人与被告陈某某、刘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七原告(七人均已年满五十岁,其中两人已满60岁)与二被告均系某小区同一单元楼业主,该单元共计12户业主。为改善居住条件,利用国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该单元拟加装电梯,通过沟通、协商形成业主动议表决意见表,除本案被告陈某某及案外人林某(一楼另一户业主)不同意增设电梯外,其余十户均表示同意。在取得其他相关住户同意后,原告对增设电梯进行了行政申报、设计及审批备案等手续。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其程序不合法,从而对加装电梯施工进行强行阻碍,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案涉单元楼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扰和妨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了表决,业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依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了公示、报批、备案等一系列程序,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设定的单元增设电梯的程序条件,被告不得进行强行阻拦。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扰和妨碍。


  【典型意义】


  老年人作为老旧小区居住的主要人群,老旧小区的改造、增设电梯既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的便利息息相关,也是国家的惠民工程。虽然增设电梯可能会对底层业主房屋的采光及通风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底层业主应当本着邻里和睦、互谦互让的原则理性对待。该案的判决既维护了案涉住宅单元大多数业主改善居住环境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理念,对推进当地老旧小区改造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追责井盖管理人,守护老年人脚下安全——谢某某诉某单位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资阳市蜀乡大道人行道上有一窨井,一半处于人行道外绿化带,一半处于人行道内,其上安置的井盖不平整,该窨井的管理人系某单位。2022年11月8日下午15时许,原告谢某某在蜀乡大道人行道上行走时,踏在井盖上,井盖侧翻原告掉入窨井中。同行人员及时拨打了119和110救助,消防救助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原告从井下救出,并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1月20日,谢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双侧多根肋骨骨折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单位作为案涉窨井的管理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案涉窨井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道路边缘案涉井盖安置不平整,脚踏其上致自身身体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某单位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某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某支付相应赔偿金。(其他判项略)


  【典型意义】


  本案是老年群体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法院在仔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行为的积极与消极、赔与不赔、减轻与不减轻做了相应评价,厘清了双方的过错及责任,保障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司法实践倡导公民小心脚下、安全出行的同时,还以判决的形式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强化保障公共道路安全通行的责任意识,体现了对60岁以上老年群体的关心、关爱,为社会传递了正确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取向。


  案例四


  承包土地被征收,判决支持征地补偿慰藉老人心——原告李某1、方某某、李某、李某2与被告某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1(69岁)、方某某(67岁)与原告李某、李某2系父母子女关系。四原告原均系被告村民小组的村民,在该组有承包土地,后四原告陆续因为投亲、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出,但在原村民小组仍然保留承包土地。2022年8月8日,某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载明李某1、方某某自户籍迁入该集体以来,未进行土地调整,无土地经营权、林权及宅基地,在征地拆迁时,也未享受土地经营权、林权相关补偿及房屋拆迁安置,仅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享受集体分配和社保安置。2022年3月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土地被国家征收。2022年7月24日,被告依据《某村12组征地分配方案》《2022年某村12组弃土场流转及附作物补偿费表》《2022年某村12组雁溪湖二期征地及附作物补偿费表》对相应土地征收款项进行分配,其中载明李某1的划地份数为4.5。前述两份补偿费表格除李某1未签字捺印外,其余村民均签字捺印。为此,四原告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四原告支付征地、弃土场流转及附作物补偿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2022年7月24日作出的《某村12组征地分配方案》明确了相关的补偿费、流转费根据承包土地面积分配,且该分配方案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告自然应当执行讨论结果。其以四原告均已没有户口在该村小组的事实而拒绝给付原告原家庭所承包的土地因被征收而产生的弃土场流转及附作物补偿费,显属不当。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原告相应征地及弃土场流转及附作物补偿款。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民虽然因为各种原因迁离了故乡,但此前遗留在故乡中的一些权益却并不因为其户口的迁移而自动灭失。尤其是对于老年人,土地是他们的根。在其原有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且经村民会议讨论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分配征地补偿金的情况下,其自然应当分得相应的补偿款。该案的判决既保障了老年人的承包土地被征收后所应获得的合法经济补偿,也让他们再度回望故乡时,不仅能有看得见的乡愁和日新月异的家乡,还有可以安然养老的基本经济保障。


  案例五


  高龄老人再婚起纠纷,法院调解和平离婚——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孔某某(90岁)与被告徐某某(72岁)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于2002年5月27日自愿到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孔某某诉请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徐某某同意离婚,但答辩称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某处房屋归原告孔某某所有,原告孔某某于2023年7月27日前向被告徐某某转账一定金额的房屋补偿款,被告徐某某于2023年7月27日协助原告孔某某办理前述房屋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年老时再次选择步入婚姻,决定婚姻是否能继续下去的往往不仅仅是夫妻二人感情如何,还会掺杂着双方的身体健康程度、子女能否和睦相处、财产如何使用及分配等等。如何使老年再婚家庭能真正实现互相扶持、相携到老,即便半路分道扬镳,也能体面退场,避免元气大伤,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时所追求的目标。该案的巡回审理及调解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办案时对老年人的特殊照顾,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老年人离婚纠纷时兼顾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以及用法律、耐心和温情坚定守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决心。


编辑:实习编辑 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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