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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法院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www.yj.ziyangpeace.gov.cn 】 【 2025-05-21 17:07:30 】 【 来源:资阳中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持续提升。今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资阳中院发布6件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资阳某科技公司诉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资阳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肖某持股100%。2022年7月,该公司及肖某向黎某出具借条:今借到黎某10万元,后续与黎某协商占股事宜(占股20%并参与分红)。之后,该公司股权变更为:肖某出资35万元,持股70%,黎某出资15万元,持股30%,并由黎某担任公司出纳和后勤管理。同年9月,肖某与黎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黎某与肖某沟通后,黎某通过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款11万元,备注还借款。2024年3月,肖某与黎某申请离婚登记。资阳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黎某退还公司资产1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借条内容和股权变更情况,足以证实黎某出借的10万元系出资款,该出资已经转换为公司资本,黎某作为股东无权支取归还个人借款。公司财产权独立,不能混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黎某要将股权转让给肖某,也是在两人之间相互转让,支付转让价款的主体是肖某而非资阳某科技公司。据此,判决黎某向资阳某科技公司返还11万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夫妻设立双方共占100%股权公司并共同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人员架构简单的同时也往往容易出现财务混乱、走账随意、公司财产与夫妻财产混同的情况,由此给公司职工和债权人带来潜在风险,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平稳发展。需明确公司系独立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必须以独立财产权履行市场主体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和职工负责。本案中,当事人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便转走公司账面资产,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本案判决对夫妻二人公司中随意支配公司资产的行为予以严肃否定,合理引导民营企业规范财务管理、规制自身行为。


  案例二


  乐至某公司管理人诉周某、曾某等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曾某、晋某分别与乐至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乐至某公司向曾某借款700万元、向晋某借款500万元,以A项目39套房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之后,该公司与周某、曾某等签订3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1年10月30日,该公司与周某、晋某等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A项目33套房产抵债1,025万余元,双方债务即清算完毕。之后上述33套房屋分别备案登记于周某、晋某等名下。2022年3月,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同年11月25日,公司管理人向曾某、晋某等发出《关于撤销网签备案通知函》,要求解除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按照程序申报债权。后双方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撤销以物抵债协议问题发生争议,致形成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与周某等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以其所有的33套房屋对其债务进行清偿,而未对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清偿,明显属于个别清偿行为。同时,抵偿行为将会导致该公司财产总额显著减少,也使周某等获得本不应有的受偿地位,导致其他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份额减少,不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因此对公司管理人要求撤销该公司与周某、晋某、曾某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精准平衡债权公平与企业存续的关系,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构筑三重法治屏障。首先,依法撤销偏袒性清偿行为,遏制债务风险无序扩散,打破“救个别、损整体”的恶性循环,避免危机企业通过不当清偿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及金融机构,维护产业链良性生态,为民营企业集群筑牢风险防火墙。其次,明确“公平清偿优先于个别救济”的司法态度,引导民营企业主摒弃投机性债务处置思维,推动企业建立合规透明的财务体系与危机应对机制,倒逼企业从粗放经营转向规范治理,从根本上增强抗风险能力。最后,通过撤销不当清偿为破产重整保留资产基础,既确保多数债权人获得平等受偿机会,又为仍有市场价值的企业赢得再生空间,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保留企业运营价值。


  案例三


  柳某某等1000余家庭承包经营户与四川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


  基本案情


  四川省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指引企业,主要从事林木种植、林产品加工及林下种养殖业于一体的立体开发综合经营活动。该公司分别在乐至县蟠龙、石佛、龙门三个乡镇,与5000多名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协议流转农户的退耕还林土地及非基本农田保护耕地1万余亩,用于栽植红香椿树。2024年5月,因该公司拖欠农户土地租赁费,1000余名农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租赁费。


  裁判结果


  经查,该公司在信用社以树木质押贷款2000多万元。近年木材价格暴跌,此时砍伐树木销售会导致公司严重亏损,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综合木材价格可能在年底大幅上涨的行情,公司请求给予缓冲期,待木材价格上涨时再砍伐销售,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法院委托村委会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法官联合村委会耐心引导,帮助农户分析利弊,反复磋商,最终柳某某等1000余户农均同意该公司暂缓支付土地租赁费,放弃向法院起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土地流转纠纷频发,该类纠纷涉案人数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发展。该1000余件案件得以成功调解,有效缓解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矛盾,让二者之间由对立关系转变为捆绑共进、合力抵御市场风险的合作关系。不仅保护了企业利益,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健康成长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该批案件的化解对未起诉的其他3000余户农户有良好的引导示范作用,真正实现了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列,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案例四


  成都某工程技术公司诉四川省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8日,原告成都某工程技术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公司分别签订某工程一、二标段建设工程弱电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收到工程进度款后支付原告95%的工程价款。该项目于2019年1月30日竣工验收,质保期两年已届满。2024年1月19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案涉项目工程总价款为406万余元,被告已支付167万元,还余239万余元未付。双方因支付工程款发生争议,被告以至今未从建设单位收到相应工程款,故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价款,原告向被告寄送了含案涉应付工程款的催款函,被告于2024年1月31日对该催款函进行了签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收到相应工程款后支付至95%”,该约定条款是对付款期限的约定而非是付款条件。现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若仍要求其无期限等待,有悖诚信、显失公平。被告从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款的时间不确定属于法律上履行期限不确定,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被拖欠款项问题屡见不鲜,尤其是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民事经济往来,民营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本案工程发包方为国有企业,施工方为民营企业,案涉项目已经验收并结算且两年质保期也已届满。本案依法支持了民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诉求,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提升民营企业参与资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晏某诉某甲装修公司、姚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晏某、某甲装修公司于2023年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晏某装修商品房,在晏某交纳大部分款项后,该公司却因经营困难未按约完成装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与晏某协商后,将剩余装修事务转交由某乙装饰公司承担,晏某与某乙装饰公司约定了完工期限及违约责任。此后,某乙装饰公司并未进场装修,姚某再次向晏某承诺,剩余装修仍由某甲装修公司完成,晏某将剩余装修款项支付完毕后,某甲装修公司仅进行了少量装修,仍未达到约定的交付标准。晏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装修合同、退还部分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姚某系某甲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系某乙装饰公司实际控制人,两公司均为小微民营企业。姚某称两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其本人愿意承担本案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量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僵持不下,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法院启动“特邀调解+行业评估”机制,由县建筑房地产业联合协会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派员联合法官上门开展评估及调解工作。协会经现场勘验出具了装修价值的评估意见,有了专业判断后,法院联合协会再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双方一致认可评估意见并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案涉装修合同并由姚某退还装修款4万元,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由装修问题引起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判断问题成因及损失金额,但司法鉴定费用较高、耗时长,不利于纠纷快速化解。本案通过“特邀调解+行业评估”方式,针对双方对已装修部分价值的争议焦点,邀请装修行业协会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后出具评估意见,实现零成本、简约化、高效率化解涉企纠纷,为小微企业走出发展困境提供了司法便利。


  案例六


  四川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供应链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供应链公司、赵某、LXX公司签订了三份售货合同,四川某公司向青岛某供应链公司分三次发送了货物,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四川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三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四川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在执行中,法院对青岛某供应链公司、LXX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赵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青岛某供应链公司及赵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称该公司主要业务在中亚和俄罗斯,望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便于其乘坐飞机及出境洽谈回款事宜,以便履行本案义务。法院经审查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情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了对赵某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案涉被执行人系外国公司和开展外贸的企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便于其正常经营,以“放水养鱼”模式,盘活了整个案件的执行,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同时维护了国内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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