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认定重庆某餐饮公司与外卖员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餐饮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资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重庆某餐饮公司与某幸咖啡签订配送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由重庆某餐饮公司为某幸咖啡及其指定的相关关联公司提供饮品、轻食的配送服务。2023年8月1日,王某某与重庆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由王某某为某幸咖啡提供配送并按件计算报酬。重庆某餐饮公司的子公司重庆某熙公司开发了狼巢APP用于管理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外卖员。重庆某餐饮公司与重庆某库公司签订了委托代付协议约定由重庆某库公司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外卖员发放工资。2024年10月8日,雁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王某某与重庆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外卖员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重庆某餐饮公司上诉于资阳中院。
法院判决
王某某与重庆某餐饮公司均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王某某虽然通过APP接单,但其接单、配送和工作的时间并非系其自由安排,而是受门店管理,接单抢单需各配送人员相互沟通配合以确保门店所有订单配送效率,休息休假需相互协调并经管理人员批准以确保门店正常配送,故其与一般的外卖骑手有所不同,王某某亦每月从重庆某餐饮公司委托的公司处获得劳动报酬。王某某应重庆某餐饮公司安排到某幸咖啡门店工作,故王某某提供的餐饮配送服务系重庆某餐饮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重庆某餐饮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双方签订的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双方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外卖行业蓬勃兴起,成为新业态经济的重要代表。在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中,认定外卖员与餐饮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仅为外卖员撑起保护伞,确保他们能享受工伤、薪酬保障等合法权益,不再因模糊的用工关系陷入维权困境,同时还规范了餐饮配送行业的用工秩序,倒逼企业依法经营,完善用工制度,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吴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