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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法“典”故】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么?
www.yj.ziyangpeace.gov.cn 】 【 2024-09-09 17:59:43 】 【 来源: 法治雁江

  【事例】


  某日刘二在街道上突发疾病倒地休克,行人赵六见状紧急为其做心肺复苏,抢救途中,因赵六不慎用力过猛,导致刘二肋骨骨折,赵六对刘二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些自愿紧急救助他人后,反被受助人索要民事赔偿的事例,救助人是“流血又流泪”,由此导致社会信任感缺失,民众在遇到他人需要帮助的情况时,因害怕被索赔或碰瓷,而不敢轻易伸出援手,导致社会个体间关系冷漠与僵化,社会道德风气严重滑坡。“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以前的法律对救助人缺乏足够的保护,使民众在做好事时有后顾之忧,害怕因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时被追究责任,从而不敢随意伸出援手。因此,为加强对紧急救助行为的保护与倡导,鼓励社会民众做好人好事,《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即便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伤,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条又被称为是《民法典》的“保护好人条款”,对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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