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侦说法 >
【晓法“典”故】集体财产的状况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成员有权查阅相关集体财产状况资料么?
www.yj.ziyangpeace.gov.cn 】 【 2023-09-22 09:57:47 】 【 来源:雁江区司法局

12.png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26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解读】


  集体所有的财产关系到每一个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每一个集体成员有权参与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实中,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为政不勤、不是尽职尽责地为集体办事,而是以权谋私,挥霍浪费,造成了集体财产巨大的损失,损害了广大集体成员的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264条从广大集体劳动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等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注意】


  账务资料最真实地反映经济往来业务,一旦泄露可能会给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对账簿的查询复制权利主体要予以严格限制。明确该权利行使的主体资格十分必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定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村民在该村委会所在地生活,且户籍地归属于村委会所管辖范围;第二,村民必须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益作为社会保障的基础。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村民才具备该权利的主体资格。


编辑:实习编辑 彭嘉豪
雁江长安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