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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www.yj.ziyangpeace.gov.cn 】 【 2021-07-19 17:26:1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省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企业管理混乱致两员工死亡 责任人不能一诉了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7月13日,省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据悉,此次发布的案例经省检察院案例评选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定发布,包括对虚开发票企业负责人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清结五年未销“挂案”、准确区分重大事故责任以及对清退非法集资款项企业负责人不起诉四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对虚开发票企业负责人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基本案情

  

  孙某某是一家纺织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5年以来,孙某某为多抵扣税款,同山东单县一棉业公司商量在购买皮棉货物时虚增重量,并以每吨200至300元不等的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孙某某接受棉业公司累计虚开皮棉重量430余吨、价税580余万元、税额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办理情况

  

  2018年12月14日,隆昌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隆昌市检察院提请批捕。隆昌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孙某某。

  

  孙某某被执行逮捕后,孙某某及其亲属积极筹集资金退赃70万元,其辩护律师向隆昌市检察院申请变更对孙某某的强制措施。隆昌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因孙某某被羁押,某某纺织公司现已出现失治失控的情况。案发前孙某某为盘活停产长达5个月的公司,正在与重庆某公司商洽投资事宜以期恢复生产,现因孙某某被羁押,投资事宜已陷入停滞状态。

  

  在案件侦破取得进一步进展,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的情况下,隆昌市检察院主动向隆昌市委政法委报告,召集公安局、经信局等部门会商研判,多方协作采取措施帮助盘活企业。隆昌市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孙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确保其能够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

  

  最终,孙某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并在取保候审1个月后引进投资2000余万元,现该公司已顺利恢复生产经营,提供就业岗位300余个,预计年产值达1.2亿元,上缴税收400万元以上。

  

  此外,本案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并通过分析近年涉税案件办理情况,从税收日常监管、申报审查等方面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提出改进措施,助推税务机关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高度认可检察建议,采取加强同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整改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案例二

  

  “挂案”五年未销影响企业经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清结

  

  ■基本案情

  

  李某甲,原系开江县灵岩乡A煤矿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24日,李某甲与秦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有的A煤矿股权、B煤矿的股权及A煤矿独立生产经营管理权以7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秦某某,并收取秦某某预付款572万元。2011年6月10日,李某甲与胞弟李某乙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并在开江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其所有的A煤矿资产转让给了李某乙。因此,秦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李某甲不履约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开江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4年11月19日以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办理情况

  

  2014年11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提请开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甲。对本案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存在较大分歧,李某甲辩称,其转让给秦某某的是A煤矿的独立生产经营管理权和股权,转让给李某乙的是资产,二者可以进行区分,秦某某在签订《转让协议书》后经营A煤矿长达两年,盈利多达2000余万元,另秦某某还有剩余转让款未给付,秦某某不存在被欺骗、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

  

  开江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甲与秦某某于2011年4月2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李某甲与李某乙于2011年6月10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并经公证,对秦某某的权益未造成实质性侵害。证明李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且多处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或作出合理解释,影响罪与非罪认定。2014年12月3日,开江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发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0年3月,开江县检察院在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中,发现开江县公安局未将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作撤销案件处理,案件积压在侦查环节长达5年之久。该院在审查中还发现,案件侦查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违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李某甲在被立案侦查期间,其个人和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无法进行贷款等融资活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制约。该院遂向开江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开江县公安局收到通知后于2020年4月10日撤销案件。

  

  案例三

  

  安全培训不到位致两员工死亡检察机关准确区分责任

  

  ■基本案情

  

  鲁某某系江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燕某某、黄某分别为该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12月16日8时许,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正在中央隔离护栏边进行绿化带垃圾清理作业的该公司工人王某甲、王某乙相碰撞,致二人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公司及养护工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鲁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为项目经理,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人进行岗位培训,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贯彻落实不力;冯某某、燕某某、黄某三人分别作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四人行为间接造成了2019年12月16日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期间,该公司曾4次在高速公路上违章作业,被有关部门罚款、限期整改。

  

  2020年3月5日,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以鲁某某、冯某某、燕某某、黄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5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对冯某某、燕某某、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鲁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办理情况

  

  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在侦查初期,邀请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会商该案的定性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范围。自流井区检察院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准确区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自流井区检察院认为,冯某某、燕某某、黄某3人分别为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职责,三人对员工的培训流于形式,对员工在高速公路上违章作业采取放任的态度,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也属直接责任人,但在事故中的作用轻于鲁某某,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无起诉必要。该三人系民营企业的主要骨干,为了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于是,该院依法对冯某某、燕某某、黄某作出酌定不起诉。

  

  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自流井区检察院向某某建筑公司发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检察建议,并对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提出对策建议。企业按照检察建议及时进行了整改。后该院对企业进行了回访,该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法定代表人被判处缓刑而受到影响,并已建立完善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等机制。

  

  案例四

  

  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退还集资款后依法不起诉

  

  ■基本案情

  

  都江堰市某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法定代表人系向某某。2011年,该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资金紧缺,向某某遂组织人员通过电话、传单等方式,在成都地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投资公司项目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800余万元,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后因无法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案发。审查起诉阶段,某某房地产公司全额清退集资款。2020年6月19日,都江堰市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某某房地产公司、向某某不起诉。

  

  ■办理情况

  

  都江堰市公安局立案后,都江堰市检察院依托重大犯罪案情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案件立案情况,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以资金流向、集资数额、财产状况为重点开展侦查取证工作,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掌握公司资产状况。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财物适用刑事措施开展“双评估”,建议公安机关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对企业部分资产采取查封措施,保护群众利益,缓解对立情绪。针对部分集资群众要求对向某某采取羁押措施的诉求,检察机关深入涉案企业走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经充分研判会商,与公安机关达成非羁押措施更利于清退集资款的一致意见,对向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督促其积极开展项目整合,清退集资款项。检察机关对集资群众开展释法说理,从群众最关心的集资款清退入手,分析羁押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最终赢得群众支持,避免矛盾激化。

  

  2020年1月9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以某某房地产公司及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都江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引导集资群众推选代表参与集资款项清退工作,定期开展案件办理、项目整合情况通报,消除群众疑虑,避免集资群众聚集引发群体性事件;充分考虑资产出售程序复杂、疫情影响等实际情况,督促、引导涉案企业引入资金清退集资款项,并指派检察官全程参与监督集资款项清退,确保群众利益落到实处。最终,该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集资群众全额清退集资款。

  

  都江堰市检察院严格落实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充分考量该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拟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意见。2020年6月17日,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侦查人员、集资群众代表开展公开听证,参会代表均赞成检察机关处理意见。2020年6月19日,都江堰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某某房地产公司、向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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